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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6 来源:

证券代码:603126           证券简称:中材节能        公告编号:临2017-052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材节能)于2017年11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有关章节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章程内容修订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领导企业整治思想工作。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领导企业整治思想工作。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3、连续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间接融资。

4、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相关法规或交易所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3、连续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间接融资。

4、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相关法规或交易所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3、连续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间接融资。

4、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5、余热发电投资项目。

6、公司年度银行授信计划。

上述授权项下的具体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要求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则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100万元以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3、连续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间接融资。

4、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

5、公司年度银行授信计划。

6、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上述授权项下的具体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要求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则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以下”不含本数。

二、新增“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 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一百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新增部分章节及条款,章程中原各章节和条款序号的变动按修改内容相应顺延。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